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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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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3-01 浏览: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物价局,各委直委管医院:

现将《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合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陕西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陕价服发〔2016〕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类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而开展的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

第四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计委根据群众对特需医疗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会同省物价局分期分批公布。目前可以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特需门诊诊查和特需病房床位两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遵循以下规定:

1.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障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

2.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内容公开,服务高效优质,服务质价相符,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

3.开展特需门诊、特需病房服务必须符合相应基本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

4.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包含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特需医疗服务涉及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按政府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第七条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部门及电话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公布于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对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责成定期改进,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停止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对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门诊基本条件及管理要求

2. 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基本条件及管理要求  

附件1:

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门诊

基本条件及管理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设特需门诊。

二、基本硬件条件

特需门诊必须具备单独的诊区。特需门诊诊区设置面积应控制在医疗机构门诊总建筑面积的4%以内。诊区整体环境要整洁、舒适、方便,设专用导诊咨询服务台,配备轮椅、推床、空调、沙发(椅)、饮用水、卫生间等辅助设施。独立诊区内保证一人一室进行诊疗,并配备满足诊疗需要的常规医疗仪器设备。

三、出诊专家资格要求

专家必须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的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仍工作在临床一线,能胜任门诊诊查工作的临床医生。出诊专家根据以下各档条件分级出诊:

第一档:院士、国医大师、聘在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主任(中)医师;

第二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现任或曾任国家级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主委(组长)、副主委(副组长)、聘在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主任(中)医师;国家级名中医(含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

第三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现任或曾任省级医学会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主委(组长)、副主委(副组长)、考核良好以上的省医学领军人才、聘在卫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主任(中)医师、省级名中医(含名老中医、享受省级特殊津贴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

四、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医院的各方面条件,严格控制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人数,首先要保证普通专家门诊时间,完成基本医疗任务,特需门诊服务量不超过医院普通门诊服务量的10%。出诊专家(院士、国医大师、离退休返聘专家除外)普通专家门诊时间占本人门诊出诊时间总数比例要求为:第一档专家不低于1/3、第二档专家不低于1/2、第三档专家不低于2/3(以半日为一个统计单位,按年度考核),未达到规定的,暂停其下一年度特需门诊出诊资格。

(二)为保障诊疗质量,每位专家接诊1人次患者时间不少于20分钟,并由出诊专家亲自完成病情询问、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确定诊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诊疗流程,门诊病历应符合国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三)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特需门诊专家工作量和综合满意度分析评估制度,根据对出诊专家的综合满意度和医疗服务的需求,建立特需门诊出诊专家的准入、考核与退出机制;在就诊区显著位置公示专家姓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诱导患者接受服务。

附件2:

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房

基本条件及管理要求

一、设置规模

特需病房床位数不超过医院编制床位数的10%。医疗机构特需病房按套间或单人间配置,套间每套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平方米,单人间每间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

二、配置设施设备

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

三、医务人员配置及服务

实行专医专护、患者选医生制度。根据患者病情,相关专业的临床科室,均由专业临床科室的主任医师负责对患者的每日诊查工作,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低于1:1.5。患者检查和治疗均由专门医护人员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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