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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特殊卫生材料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7-03 浏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特殊卫生材料的申报工作,以促进我院新医疗技术的开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81号)》、《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18号)和《关于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指医院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规定,经临床验证、评估、审核,能提高诊断水平,诊疗效果明显,在医院开展并需要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体现技术先进性、兼顾经济合理性,同时要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保证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分类

按照项目技术认定和项目价格管理审批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二类:

1、 由省级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技术认定、核定最高指导价并公布执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简称新增省级审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具体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内项目;《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内项目;由省级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技术认定、核定最高指导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

2、 由医院进行项目技术认定并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的新增临床检验项目价格(简称新增医院试行临床检验项目价格)。

具体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目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目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

(二)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

1、临床科室申报新增或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认真填写《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见附表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价格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供新增项目所涉及的医用设备、试剂、专用耗材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购置发票;外省市相关项目价格批准文件(全国首创除外);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医务部负责医疗、医技类新增项目的技术认定,护理部负责临床护理类新增项目的技术认定。

《陕西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应按要求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3、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院内项目审核、成本核算、价格调研及拟定、资料整理及申报等工作。项目价格的拟定应综合考虑科室意见、同类项目比价关系、外省市价格及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

(三)新增、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批执行

1、新增和调整省级审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报送省级价格、卫生计生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新增医院试行临床检验项目价格经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院内公示后执行。

3、医院试行临床检验项目的开展及试行价格实行动态调整。科室应对项目开展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及价格调整的依据等情况向价格管理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价格管理办公室汇总上报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开展及项目执行价格。省级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增特殊卫生材料

(一)新增特殊卫生材料是指医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目录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需要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临床科室申报新增特殊卫生材料,应在临床实践、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写《新增特殊卫生材料申请表》(见附表2)经医务部或护理部批准后报价格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供新增耗材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购置发票、外省市该耗材收费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增特殊卫生材料的院内审核、资料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新增特殊卫生材料需报送省级价格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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