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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7-07-03 浏览:

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陕价服发〔2016〕143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9号)文件规定,现对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市场调节价项目)是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按照省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院内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科室另行制定。

二、 我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提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 各科室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应按照上述原则拟定项目价格,填写《医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经院内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批后,报送医院价格管理办公室。

四、 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1.根据陕西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文件,及时发布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2.收集、整理临床科室所申报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3.上报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批;4.将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项目价格提前10个工作日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同时抄送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进行HIS系统维护并通知科室执行。

五、 医保合疗办公室负责依据政策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医保报销相关协调工作。

六、 科室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服务内容、诊疗规范提供服务。

七、 科室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我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上报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与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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