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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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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30 浏览:

全员职工: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与我院职工薪酬相关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根据新税率表(见附件3)按纳税月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二、20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根据新税率表(见附件4)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务部

2018年9月20日

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表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年起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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