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陕发〔2016〕16号)有关规定,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项目由各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1)。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文制定。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机构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和调整,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提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4、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并向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表(见附件2)。开展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并按照设置规定、诊疗规范、服务内容等提供相关服务。
5、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其医保属性保持不变,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
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从严查处擅自扩大市场调节价项目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与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时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6日